- 開啟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新篇章
- 2021-05-24 17:29:20 來源:中國網信網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此前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本法作過修訂,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又對本法作了修正。2020年的這次修訂,將原法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2條,文字數從6000多字增加到16000多字,是名副其實的大修大改。當然,立法修訂的價值不僅僅體現在規模上,更體現在法律理念的提升、法律規范的完善、法律制度的突破和法律責任的周延上,從這個角度而言,《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這次修訂完成了一次脫胎換骨的過程,尤其是專章規定“網絡保護”,可謂是開啟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新篇章。
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全面回應信息化時代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與普及,互聯網對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社會化的影響持續加強,網絡成為形塑青少年思維觀念、行為方式和價值取向的重要場域,同時未成年人也是參與網絡的重要群體。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20年9月發布的第4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0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9.40億,其中10周歲以下和10周歲到19周歲的網民總數合計占18.3%。另據團中央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聯合發布的《2018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處于小學、初中的兒童上網比例已分別達89.5%和99.4%,遠高于同期全國人口的互聯網普及率(57.7%)。然而,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缺乏自我防護能力,他們在享受網絡便捷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多的網絡風險。2019年2月5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報告稱,全球70.6%的年輕網民正面臨著網絡暴力、欺凌和騷擾的威脅,并呼吁采取協調行動,解決和預防網絡上針對兒童與青年的暴力行為。兒童網絡權益的維護,成為網絡用戶權益維權與兒童權益維護的共同短板。此前國家網信辦等部門出臺《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網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報道管理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從不同方面強化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辟出專章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作出規定,較之《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它更有定向針對性;較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它更有法律權威性,是在信息化背景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一次全面的、系統的、細致的法律總結和回應。
構筑雙場域、全鏈條、多主體網絡保護體系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優化和實施離不開社會各界的參與,任何環節的缺失都可能讓前期努力付之東流,因此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建立了對未成年人的雙場域、全鏈條、多主體的網絡保護體系。所謂雙場域,是指呼應“雙層社會”的社會結構特點,網上、網下聯動,既在網絡空間中對未成年人進行網絡保護,又在現實空間中對未成年人進行網絡保護。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8條規定,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所謂全鏈條,就是就未成年人參與網絡過程中的所有風險點規定相應的保護規范,力爭做到無死角全覆蓋,尤其是對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中,可能遭受的網絡違法侵害、不良信息影響、個人隱私泄露、網絡沉迷成癮等四個主要侵害類型和風險,進行重點防范和規制。所謂多主體,是對未成年人網絡活動的利益關聯方、服務提供方、監管義務方等都明確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其中包括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等傳統主體,包括網信、公安、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專門國家機關,也有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網絡產品提供者等特定主體,他們各司其職,共同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目標的實現。
從鼓勵和限制兩個層面護航未成年人網絡權益
當前的未成年人,也就是“00后”們出生與成長在我國互聯網生機勃發的時代,他們是天然的網絡原住民,是信息時代加持的寵兒。網絡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部分,它給未成年人提供了豐富的學習資源,激發了未成年人的創造力和好奇心,給未成年人開辟了認知社會、探索未來的廣闊舞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參與網絡的各項權益。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從鼓勵和支持、限制和禁止兩個層面,共同維護未成年人的網絡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5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這體現了法律鼓勵和支持的一面。本法第66條規定,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這體現了法律約束與規范的一面。本法第74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這又是法律限制與禁止的一面。維護未成年人的網絡權益,是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初級層次,讓未成年人全面掌握安全、合理、科學的互聯網技能,提升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是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更高層次,教育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2016年印發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強調要在各學段開設網絡素養教育課程,提高學生網絡使用技能,加強網絡使用的安全自控能力和信息識別能力。本法第64條也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堅持立法的原則性、實操性與開放性的統一
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積極功能、巨大作用和歷史成就不容否認,然而除了法律條文的滯后性以外,這部法律也存在法律規范原則性有余而實操性不足的問題。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則兼顧了原則性、實操性與開放性,法律條文更加具體、法律規范更加明確,真正補足和克服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短板和痛點,做到了有的放矢。例如,針對實踐中引發的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到課堂是否侵害了學生財產權的爭議,第70條規定,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本條明確了學校的主體責任,維護了正常教學管理秩序,非常具有時代性。再如,針對未成年人網絡成癮的問題,本法打出了一套組合拳。對網絡相關管理機構,要求定期開展防沉迷教育,指導家庭、學校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并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第68條),并要求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第74條),提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第75條)。本條還對網絡平臺提出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有害信息阻斷義務、違法犯罪行為記錄和報告制度等(第80條),夯實了互聯網企業的平臺責任。本法還提出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第75條),這就為相關制度探索提供了充分的法律空間。
當然,以上四個特點,未必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所獨有的,縱觀整部法律,確實是亮點紛呈、精彩不斷。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是環環相扣的整體,《民法典》《網絡安全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是有機協作的整體。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需要在本法內部“左顧右盼”,也需要在本法外部“瞻前顧后”,如此才能發揮最大制度合力。